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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公告
根据衡水市公安局统一安排,为推进城镇化建设,提高城镇管理水平,冀州区公安局定于5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,集中开展清查以流动人口、出租房屋为主的“清源行动”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》要求,5月30日前,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、用工单位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相关登记、备案手续的,公安机关将不予处罚;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未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的,将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顶格处理,处罚出租人、用工单位。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关于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标准: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,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,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 办理方式:辖区流动人口请自带房产证或门牌证、身份证及近期照片等有效证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登记。属租赁房屋的,请与房主一起持房屋有效证件,租赁协议、双方身份证件及本人近期照片到派出所进行登记。已办理居住登记,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注销。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请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、用工单位严格按照此通告执行!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 2017年5月6日